律师,你好!原国有企业被现在的企业在2003年兼并。原企业在上世纪1999年因我国福利分房制度停止,为解决一批没有赶上享受到福利分房制度的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便分给一批职工单位自建房居住{未报建无产权}并以每月缴纳很低的租金标准缴纳。注:原单位自建房位于原企业家属区内。2003年原企业被现企业兼并后,原企业家属区一直由现企业所属物业公司代管,并由现企业物业公司与住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各户住房租金。现企业物业公司在与原企业自建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时修改了合同内容,租户处于压力只好默许。目前现企业物业公司单方面提出按市场价上涨租金,而且现在居住在原企业单位自建房的都是原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无力支付新调整的租房租金。请问:原企业单位自建房住户十几年来与现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规吗?现企业物业公司单方面提出上调租金具有此权利吗?因原企业已不存在,现企业物业公司与原单位自建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公章还是原企业名称请问合法吗?敬请律师指教! |